苏嘉宏:反渗透法法律概念不清政治操作明显

苏嘉宏
  中评社高雄1月8日电(作者苏嘉宏)“立法院”去年12月31日通过“反渗透法”,苏嘉渗透全部共计12条。宏反整个条文的法法好辰光结构是“渗透来源(来自‘境外敌对势力’)/受‘指示、委托、律概资助’之行为人(与渗透来源之间有犯意联系、清政有对价关系的治操作明工作报酬)/局体实施的渗透行为(法条列举之五种违法行为)/刑罚”,因此反渗透法是苏嘉渗透“特别刑法”,所以行为人在受“指示、宏反委托、法法资助”时,律概必须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清政犯意,明知“被渗透”而仍故意为之;其与来自“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来源”之间有犯意联系,治操作明好辰光受“指示、苏嘉渗透委托、宏反资助”之行为人,法法还必须有合于构成要件之具体实施行为,“故意”、“实施行为”缺一不可。  反渗透法是特别刑法  前述违法行为的态样共计五个类型,分别是“违法捐赠政治献金、公民投票经费”、“违法从事竞选活动”、“违法进行游说”、“公然聚众意图强暴胁迫、恐吓公众、煽惑他人犯罪以及妨碍集会游行”、“妨害选举、公民投票”。所以,反渗透法除了被定位为“特别刑法”之外,也是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法”,本可分别在选罢法、公投法、集游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中增列专章,或者是不另立专章而分散增修此等禁止条款于各相关条文之后,以降低两岸的政治冲击或凝聚更多朝野共识,但是执政党“立法院”党团显然是选择在选前高度争议下刻意强推立法进度,当前两岸、朝野氛围都极具冲突性,未来要付出的社会成本也不会太低廉才是。  法条充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泛蓝党团最在意的就是反渗透法的法条中充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法领域中,涵摄过程的争议势必严重,未来施行后恐成“空白授权的刑法”任公权力机关恣意滥权移送,最终结果未必就能入人于罪,但是刑事诉讼过程的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转嫁和缠讼,在自诩民主法治的台湾,对于人权的威胁、危害不容轻忽。马英九就说了,反渗透法定义太模糊,若法条通过民众很容易被入罪,而“法律界定若不明确时就是违宪”。  争执的焦点是在条文中“境外敌对势力”,该用词定义系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或是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另一个就是“渗透来源”,该用词定义则是指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政党之组织、团体等,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敌对”与“交流”的动态平衡关系究竟如何调适?“敌对关系”在反渗透法中的法条文字中有三种态样,依“热战”程度之高低,区分为与我国“交战”、“武力对峙”、“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准此,刻正与“武力对峙”者进行“交流”的,是否就是民进党不分区“立委”、甫辞去蔡英文竞总发言人的林静仪“立委”所称之“支持统一就是叛国”?林静仪“立委”事后表示,她用词不够精确,明确说法应是:“在中共坚持武力并吞台湾并且完全不承认中华民国主权存在的情况下,附和支持中国以武力并吞台湾的主张,是对于“我国主权”的威胁,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接着下来要如何依反渗透法法办呢?而对此,蔡英文说的是,反渗透法是“反渗透”而不是“反交流”,在“交流”与“渗透”的定义纠葛中,公权力机关认事用法即蕴含随机性、针对性之虞矣!  又根据报载,在民进党团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渗透来源”原本还涵括受“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或政党所“监督管理”的各类组织、团体,但因许多在中国大陆的台商依所在地的法令规范或大陆在地员工依所在地法令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所成立共产党支部或其他可能在反渗透法中被指涉的各式组织,究其结构面、制度面的因素非可归责于台商,因此三读通过条文中,删除了“监督管理”四字,从而缩小适用范围,但是“实质控制”仍被保留,台商、台干、台师、台生、艺人被选择性诉究的政治风险根本没有排除。
【第1页第2页第3页】